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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沪府规〔2022〕15号

  为维护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低空空域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类型。

  二、2022年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飞行表演等活动的除外。

  三、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飞行、施放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必须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频段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依法预先向空军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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